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2]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无会计人士,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3]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2]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独立董事决策事项 - 应披露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特定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召集人主持,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0]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公司为其提供履职保障,包括工作条件等[27] -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前3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8]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未解决可向监管机构报告[28]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报告[28]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9]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9]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9]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或与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等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31] - “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31]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1]
英思特(30162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