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可行性[14]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使用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20]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5] 资金补充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8]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项目实施主体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0]
英思特(30162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