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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301622)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英思特英思特(SZ:301622)2024-12-31 00:00

融资审批 - 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审批[7] - 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8]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4]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1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3][14] 合同备案与披露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8] -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18][19]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相关内容[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9]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9] 业务办理 - 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公司需向银行提交章程、决议原件及披露信息等材料[19] 责任承担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融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1] - 具有审核权限人员擅自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应追究法律责任[21]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报股东会审批[25]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