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采购规定 - 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或单个工程项目预算造价20万元以上项目,应招标或议标采购[13]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将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将重新论证[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5]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免于特定程序,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资金报告与核查 - 财务部门每季度终了10日内,书面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27] - 总经理及相关项目分管领导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29]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也适用本办法[31]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1]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修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1]
皖维高新(600063) - 《皖维高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