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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油泵(60331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月修订)
湘油泵湘油泵(SH:603319)2025-01-08 00:00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12]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协议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2]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12]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等,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报告并公告[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可免相关程序[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可免相关程序[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等[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等[17]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等[24][25]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5]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26] 违规处理与办法规定 - 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及转移专款账户资金[28] - 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况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8]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使公司受损,公司可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措施并要求赔偿[28] - 工作失职致信息披露失误,公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8]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30]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30]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