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00125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利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