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002331) - 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 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