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管理 - 公司将聘请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可转债受托管理人[3] 违约与决策 - 未偿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有息负债不能按期支付,可能致可转债违约时,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12] 会议召开 - 出现规则约定情形,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合计持有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持有人同意可延期,延期不超15个交易日[16] - 公司董事会、合计持有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提议召集会议,受托管理人5个交易日内回复,同意召集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16] 持有人权利 -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可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将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6] -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可按《募集说明书》约定行使回售权[6] 决议事项 -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变更《募集说明书》重要约定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1] -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需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策[12] - 拟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2] - 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需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14] 会议召集 - 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7] 议案提出 - 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书面提出议案[20] 会议通知 - 召集人应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10个交易日披露会议通知公告,紧急召集时,现场会议(含结合形式)应最晚于召开日前第3个交易日、非现场会议应最晚于召开日前第2个交易日披露[24] 会议召开条件 -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代表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29] 债权登记日 - 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前1个交易日,会议变更召开时间,债权登记日相应调整[30] 议案公告 - 提交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应最晚于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公告[22] 会议变更与取消 - 召集人决定延期或变更会议通知事项,应最迟于原定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披露变更公告[25] - 召集人拟取消会议,原则上应不晚于原定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披露取消公告并说明理由[26] 再次召集会议 - 如再次召集会议,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通知公告[27] 议案审议 - 拟审议议案要求相关机构履行义务,相关机构应安排人员按时出席现场会议[32] 决议生效条件 -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重大事项议案作出决议,需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37] -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一般事项议案作出决议,经超过出席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可生效[37] - 召集人连续三次召集一般事项议案会议且每次出席人数未达要求,相关决议经出席第三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生效[38] 材料保存 -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等材料由受托管理人保存,期限至少至本次可转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的5年[43] 决议公告 - 召集人应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50] 单独表决 - 具有相同请求权的债券持有人可就不涉其他债券持有人权益事项单独表决,提案人所持债券份额需占全部具有相同请求权的未偿还债券余额10%以上[47] 简化程序 - 一般事项需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重大事项需达到全体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持有人同意议案内容,受托管理人可按简化程序召集会议[50] - 全部未偿还债券份额的持有人数量不超过4名且均书面同意,受托管理人可按简化程序召集会议[50] 异议处理 - 发生特定情形,受托管理人公告后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为同意[5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受托管理人应立即终止简化程序[52] 特定情形会议通知 - 发生特定情形,受托管理人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3个交易日或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会议通知公告[52] 规则生效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毕之日起生效[54] 规则适用 - 法律等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则与本规则共同构成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效约定[54] - 本规则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不一致以《募集说明书》为准,与其他约定不一致除《募集说明书》已明确约定外以本规则为准[54] 纠纷解决 -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纠纷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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