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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能: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三一重能三一重能(SH:688349)2024-12-23 18:19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2] 担保豁免情况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部分规定[11] 担保管理职责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律顾问协助办理[15] - 财务部门负责资信调查、办理手续、跟踪监督等多项工作[15] - 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审查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15] 担保资料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核对[15] 异常情况处理 - 发现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15]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发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15] 违约追偿处理 - 被担保人违约时,经办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6]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6] 责任处分 - 公司董事会视损失等情况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19]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