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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制药(002198)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嘉应制药嘉应制药(SZ:002198)2025-03-11 18:4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400748002647K[2] - 公司注册资本为50750.9848万元,已发行股份数为50750.9848万股[2]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部分需经股东会决议,部分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3]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报酬事项[3] - 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3] - 股东会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决议[3]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4][5] - 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5]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4] - 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司所在地,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日期为交易日,还提供视讯、电话、网络会议等方式[4] - 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需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4] -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还需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4]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4][5]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履职时由副主席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推举的监事主持[5] -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5]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5] 董事会相关 - 修订后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设独立董事5人[7] - 原章程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设独立董事3人[7] - 董事辞职,董事会需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7]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6] - 若董事辞职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等情况,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需履职[7] - 修订后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8] - 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8] - 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增减注册资本等方案[8] - 董事会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等形式变更方案[8] - 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或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8] - 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分支机构相关事项[8]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报酬奖惩[8] - 董事会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相关操作[9] - 董事会决定公司融资计划和方案及日常经营相关事项[9]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法律事务处理方案[9] 监事会相关 -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10]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11]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11] -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10] - 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10] -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人员提出解任建议并可提起诉讼[11] 公司变更及清算相关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 - 公司合并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11]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 - 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也有此权利[12]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情形下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 - 依照规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2]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3]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3] -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等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13]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13] 章程调整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