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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300157) -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新锦动力新锦动力(SZ:300157)2025-03-13 19:02

公司基本信息 - 2005年03月29日公司成立[12] - 2010年12月15日,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2222.00万股新股[12] - 2011年1月7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简称“恒泰艾普”,代码“300157”[12] - 2023年9月4日起,股票简称变更为“新锦动力”[12] - 公司注册资本71211.325700万人民币[12] -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莉斐[12] -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401室[12] - 公司由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整体变更成立[11] 股权激励计划 -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计不超5737.5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72548.8257万股的7.91%[24] - 首次授予4590.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3%;预留1147.50万股,约占1.5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24]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合计2695.00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合计为8432.5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62%[25] - 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868.75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0.00%[26] - 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95.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6%;预留573.75万股,约占0.7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26]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2868.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9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50.00%,首次授予229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16%,预留573.75万股,占0.7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额20.00%[29]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48个月[31]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需在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等程序,未完成则终止计划,预留部分须在12个月内授出[32] -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等期间不得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3]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5]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24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50%[36]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36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50%[36]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48个月[41] -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公告,未完成则终止计划,3个月内不得再审议[42] - 预留部分须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42] -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首个交易日至24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归属比例50%[44] -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首个交易日至36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归属比例50%[44] - 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管,任职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8][46] - 董事和高管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38][46]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要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能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50][51]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不能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情形[51]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及《管理办法》规定价格[49]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 - 2026年,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0%[56]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2025 - 2026年营业收入均值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5%[56] -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分四档,良好档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不合格档为0%[58]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 - 2026年[68]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各批次股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任职期限[67] - 若公司未达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应股票按授予价加不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57] -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对应考核当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加不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58] - 公司发生特定情形,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55] - 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取消参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资格,对应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55] -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已获授但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66] - 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0%[69] - 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2025、2026年营业收入均值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5%[69] - 激励对象共33名,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80] -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分四档,良好对应归属比例100%,不合格对应0%[71] - 激励计划尚需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78] - 监事会需审核股权激励名单并披露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79] - 公司需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6个月内买卖股票情况[79] - 股东大会表决时,拟为激励对象或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79] - 公司在相关会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等议案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文件[82] - 公司激励对象参与计划资金为自筹,公司未提供财务资助[84] - 激励计划目的是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完善激励约束体系等[85] -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利于公司发展,不损害股东利益[85] - 公司关联董事吴文浩、杨永在审议激励计划议案时回避表决[87] - 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条件,计划内容符合规定[88] -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拟订、审议、公告等相关程序[88] - 激励对象确定符合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88] - 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和违法情形[88] - 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