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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地产(600173) -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00173卧龙地产(600173)2025-03-25 18:47

股本变动 - 1999年首次向公众发行8,000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9] - 2009年公司公开增发72,859,700股,股本增至402,859,700股[6] - 2010年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8股,总股本变为725,147,460股[6] - 2018年向股权激励对象发行2,550,000股,股份总数变为727,697,460股[7] - 2018 - 2019年回购注销26,069,216股,总股本变为701,628,244股[7] - 2019年回购注销51万股,总股本变为701,118,244股[8] - 2020年回购注销12.90万股,总股本变为700,989,244股[8] - 2021年回购注销48.30万股,总股本变为700,506,244股[8] - 公司向浙江卧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00,000,000股[20] 公司治理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诉讼[3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公司[38]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2]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2] 会议相关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3]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在特定情况可提议或自行召集股东大会[4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49]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50]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5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51]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51] 决策规则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1]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63] -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66] -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67] - 公司选举的董事、监事为2名以上或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67] 组织架构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至少包括3名独立董事[79] -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2名,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96][97]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107] 财务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中期报告[11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12]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4] -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15] - 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可选择不实施分红[114] - 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5] - 发放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115] 其他 - 浙江卧龙置业受让牡丹江水泥集团55,119,641股和56,759,526股股份成控股股东[5]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120][121]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21]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29][130]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2]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34]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134] - 清算组自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135]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报告报相关方确认,申请注销登记[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