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7]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7]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7]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20]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4]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的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31] 审核与检查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32] 信息公告 - 需及时公告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内容[22] 资金用途与地点变更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6]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29]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1]
康龙化成(300759)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