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等适用信息披露制度[6] -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6] 信息披露方式 -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和非直通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7]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7]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8] 非正式信息审查 -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应严格审查[8] 特定对象交流 -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应做好记录并存档[9] - 公司核查特定对象报告文件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10]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6]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7] 定期报告变更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书面申请[23] 业绩大幅变动披露 - 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改善措施[29]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符合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5]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 公司每年须按《香港上市规则》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与年报时间范围相同且同时刊发[15] 定期报告审议问题 -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无法形成决议,公司应披露原因、风险及董事会专项说明[23] 业绩提前泄露处理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提前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22]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需提交相关文件[23] 临时报告发布 -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涉及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32] 重大事件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事件[3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3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件[34]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4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应及时披露[4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百万元应及时披露[4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应及时披露[4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百万元应及时披露[41] 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除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2]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除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2]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非担保和财务资助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及时披露[52]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非担保和财务资助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5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法人发生非担保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52] 贷款信息披露 - 给予某实体贷款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1)条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公司须在合理可行时处理[54] - 给予某实体的贷款增加数额按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公司需尽快公布信息[55] 担保事项披露 - 公司为控股、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50]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50]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51]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关连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53] 特定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免予履行相关义务[54][55]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56] 资产处置披露 - 承按人处置公司部分资产总值或应占盈利收益总额按百分比率计算超5%,公司须通知联交所及刊发公告[58] 裁决影响披露 - 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审裁处颁布的裁决等对公司部分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且该部分资产总值或应占盈利收益总额按百分比率计算超5%,公司须通知联交所及刊发公告[58] 财务资助及担保披露 - 公司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合共超逾8%,需尽快公布信息[59] 重大合同披露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应及时披露[62]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62] 利润分配披露 -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内容[63] 股票异常波动披露 - 公司股票交易被认定为异常波动,应于下一交易日披露公告;被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64] 权益变动披露 - 公司进行收购、合并等行为导致股本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65] 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 -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事件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80]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71] 报告起草编制 - 证券事务部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72] 董事职责 - 董事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报告董事会并通知董事会秘书[74] 监事职责 - 监事应对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75]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77] 高管职责 -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并知会董事会秘书[78] 部门及子公司职责 -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向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79] 信息发布形式 - 公司披露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应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83] 关联人报送 - 公司董事、监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83]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81] -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86] - 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86] 保密制度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各层级保密责任人[88] 豁免或暂缓披露 - 符合条件的信息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90][91] 暂缓披露条件 - 暂缓披露信息需满足未泄露、知情人承诺保密、交易未异常波动条件[92] 投资者关系活动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活动需建立档案[95][97] 监管文件处理 - 公司收到监管文件后有明确报告、通报范围、方式和流程[97] 董监高买卖股票 - 董监高及证券事务代表买卖股票前需通知董事会秘书[98] 档案管理和审核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和初步审核[99][101]
康龙化成(30075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