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变更 - 变更后经营范围新增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许可项目[1][6] 公司章程修订 -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事务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辞任需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3] - 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成员4名[3] - 纪委书记和监事会主席由一人担任[3] - 新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条款[4] - 公司治理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4] - 党委职责强调统一领导全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重大战略部署[4] - 选人用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实施人才强国战略[4] - 完善“三重一大”、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等议事规则和制度体系,坚持“第一议题”制度[4] - 原经营宗旨增加贯彻金融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及金融文化内涵[5] 股东权益与限制 - 拥有董事、监事席位或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股份,需事前向董事会申请备案[7] -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超50%时,表决权受限;大股东超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7][10] - 拥有1%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90天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本行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不得超2%[7]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7][8] - 股东可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8]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程序等违反章程,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撤销[8] - 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8] -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等权利[8] - 主要股东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形除外[9]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除事前备案,还应当日书面报告[10] 股东提案与选举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提名[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11] 股东会与董事会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股东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主持[1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2]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况不得担任董事[13]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13] - 董事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1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4]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书面意见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4] - 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14] -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审计等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不少于20个工作日[15] - 独立董事每年至少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3[15]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不得超2家商业银行任职,最多同时在5家境内外企业担任[15] - 董事会由17名董事组成,修订后执行董事5名、非执行董事6名、独立董事6名[16]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等多项职权[16] -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等事项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报股东会批准[16] - 重大关联交易有明确标准,部分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7]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2/3以上董事通过的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8] 管理层与监事会 - 公司设行长1人,副行长3人,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等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职资格报监管机构核准[18] - 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包括职工监事3人、外部监事3人、股东监事3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18]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18] - 监事会决议需由过半数的监事通过[19] 利润分配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80%;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占比最低达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占比最低达20%[20][22][23] - 重大资金支出指未来12个月内相关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20][23] - 上市后三年内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分红[20] - 上市后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0][22] - 每次利润分配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20][22]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1] -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且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21] - 公司股利分配形式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及其他合规形式[22] - 公司股东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24]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4] - 公司董事会以3年为周期进行股东回报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规划,调整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5] - 公司至少每3年对已实施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25] 其他事项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5][26]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6]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将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6] - 公司修改章程使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6]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有时间要求[26] - 原《章程》中部分表述替换,数字统一由大写改为阿拉伯数字[27] - 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需股东大会审议,经监管分局核准后生效,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28]
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