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4] - 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资金使用限制 - 置换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6]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8]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流和还贷金额不超总额30%[9] 信息披露 - 公司与相关方签协议后2个交易日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3] - 公司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置换自筹资金情况[6]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2个交易日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 公司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或补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内容[7][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公告[9]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用途变更规定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履行相关程序[17]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履行相关程序[18] -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同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 监督检查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宏盛股份(603090) - 宏盛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