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600231) -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和各位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及关于 独立性的自查报告等,对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 了专项评估。经评估,董事会认为:汪建华先生、姜作玖 先生、路新女士具备独立性,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次 自查之日止,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