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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普矿机(30081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耐普矿机耐普矿机(SZ:300818)2025-04-02 16:4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8] 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3]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9] 专户管理 - 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7] -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非专户,不得将其他资金存专户[7] - 超募资金存专户管理[7]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股东会批准并披露[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4]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4]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9] - 超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20] 变更公告 - 拟变更用途,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公告[22] - 改变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23] 资金记录与检查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25] - 内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25]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2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25] 专项审核与披露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鉴证[26] - 年度报告披露鉴证结论[26] - 鉴证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分析并整改[26] 办法执行与生效 - 办法未尽依国家法律,不一致以其为准[28] - 办法由董事会制订、修改、解释[28]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