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等[6] - 公司需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密关系[5]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10]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10]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需审计[11]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11]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8] - 定期报告编制后依次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披露[21] - 公司需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需提前书面申请[22]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5][1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18] -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22] - 发生重大事件公司需立即披露,进展变化也需及时披露[15][17]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重大变化,需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3] 临时报告流程 - 临时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草拟,董事会秘书签发披露[22] 保密与责任 -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7]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7] - 公司董事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披露内幕信息[27] -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等资料严格管理,防止泄漏未公开信息[27]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27]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部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24] - 董事等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29] - 各部门等信息披露问题致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监管部门另有处分可合并处罚[29] - 公司聘请人员等擅自披露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30] 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3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华茂股份(00085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