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与报告 - 《2021年审计报告》由中兴华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5] - 《2022年审计报告》由中兴华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6] - 《2023年审计报告》由立信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6] - 《前募鉴证报告》由立信于2024年12月23日出具,针对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为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 发行相关决策 -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提请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3] - 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13] 发行基本信息 - 2024年度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5] -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15] -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24]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25] - 发行对象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25] -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500万元,用于2×10万吨/年蒽油深加工项目26,600万元和补充流动资金9,900万元[88] 股权与投资情况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出资14520万元认购稷山农商行60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1%[28][29] - 2017年6月永东科技认缴诺博科技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10%;2021年4月股权划转后,公司直接持有诺博科技10%股权[32]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刘东良持股97,031,250股,占比25.83%;刘东杰持股63,281,250股,占比16.84%;东方富海持股23,128,750股,占比6.16%等[38]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5,273,069股,占比1.40%[39]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刘东良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97,031,250股,占比25.83%;刘东良与靳彩红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113,906,250股,占比30.32%[41] 资产与业务情况 -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4项不动产,且均已取得权属证书[56]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租赁他人房产或土地的情形[57]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9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32项中国境内授权专利、1项域名[59] -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的对外投资中有1家控股子公司永东科技和2家参股子公司稷山农商行和诺博科技[60] -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有一家分支机构上海分公司[61]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均由公司合法占有、使用,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及纠纷[62]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64] 其他财务数据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464,948.56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779,159.05元[68] 合规与治理情况 -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股东大会、27次董事会及18次监事会[74][75] - 公司现任董事会中有3名成员为独立董事[79]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永东转2”履行了必要手续,符合规定[65]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66]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有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担保[67] - 报告期内,公司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情形,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69][70] -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等计划[70] -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部分董事变动履行了法律程序[7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无重大税收行政处罚[82]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反映情况,使用和管理符合监管规定[91][92]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2024年12月5日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被处50万元行政处罚[93]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94] -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96] 发行其他情况 - 本次发行对象未确定,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97] - 最近一期末,公司除持有稷山农商行股权外无其他财务性投资[97] - 公司不存在类金融业务[98] - 本次发行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99] -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规定且无潜在法律风险[100] -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获内部必要批准和授权[102] - 本次发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质条件[102] - 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102]
永东股份(002753)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