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请求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3] 会议通知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6] 股权登记与投票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特殊提议与召集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0][11] 选举与提案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候选人单项提案[14] 方案实施与决议 - 公司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23]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决议撤销与征集投票权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26]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9] 投票制度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9]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1] - 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决议事项 - 董事会工作报告、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成员任免及报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32][33]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应逐项表决包括种类数量、发行方式等多项事项[31]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4]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4]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6] - 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36] - 出席或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7]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37] 信息披露与规则 - 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39] -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董事会[39] - 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时应及时修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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