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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30080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指南针指南针(SZ:300803)2025-04-09 21:16

资本变动 - 公司注册资本由40897.6849万元增至59825.6675万元[2] - 公司股份总数由40897.6849万股增至59825.6675万股[4]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4]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 股东权利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情形下请求诉讼[5] 股票发行授权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6] 股东会召开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股东会召集流程 - 董事会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应在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 - 董事会不同意或10日内未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作出反馈,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上述股东可向监事会提议,监事会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监事会未按时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7] 股东提案与会议主持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8]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中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候选人单项提案[8] - 股东会召开时,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经理和其他高管列席[8] - 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8]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主持人违规,经现场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可另推举[8] 会议报告与记录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9]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9] 董事与监事候选人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10] -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10] 董事任职条件与任期 - 因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董事[10]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董事[10]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0] 董事会组成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修订后包括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1名[12] 临时董事会会议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等情形下,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12] - 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12]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12] 独立董事规定 - 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12]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2] 董事会设置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置监事及监事会[12] 分红规定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 -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4]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 -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4] -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14] - 公司减资需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或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6] - 公司解散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或45日内申报债权[16] 其他 - 本次修订部分条款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对应修订前条款编号有24、26等多个[16][17]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9] - 备查文件包括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20]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