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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泰股份(30142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森泰股份森泰股份(SZ:301429)2025-04-17 17:17

募集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18]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2]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3]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应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7] 审核与检查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保荐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8]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