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制度 - 公司融资指间接融资,包括综合授信等形式,直接融资不适用本制度[2][3]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年度累计融资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报董事长审批[6][7] - 资产负债率不超70%,单次或年度累计融资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但不超50%,报董事会审批[7] - 资产负债率超70%,融资事项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7] - 单笔或年度累计融资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7] 担保制度 - 公司对外担保指为他人提供保证等形式担保,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3][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7]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7] - 公司需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两类子公司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时,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9] 登记备案与审批时效 - 公司订立的融资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24] - 已获批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获批后3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24] 其他规定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对外担保,需重新履行审核批准程序[24] - 融资资金变更用途,由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并按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25] - 公司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需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25] 风险处理 - 对外担保中,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9]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3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30]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公司应控制风险[30] - 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应针对其他风险提出处理办法报领导审定[31] - 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31]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31]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公司对外担保须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相关信息[31]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3]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3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6][37]
麒盛科技(603610) - 麒盛科技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