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于2025年4月修订,适用于H股发行上市后[1] 关联人界定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 公司主要股东是有权在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以上投票权人士[6] 关连权益与表决权 - 关连人士于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7] - 本人等直接或间接持有30%受控公司或其附属公司[7] - 本人等持有合营公司出缴资本等30%或以上权益,合营伙伴有关联[7] - 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9] 非重大附属公司标准 - 非重大附属公司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少于5%[9]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含)至5%之间由董事会决议批准,部分需股东会批准[11]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报告期限要求 - 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16] 财务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7] 交易合并计算 - 连串关连交易在十二个月内进行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合并计算,资产收购合并计算期可能为二十四个月[19]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包含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22]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应区分交易对方等分别进行,达披露标准需单独列示[23] 委托销售规定 - 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非买断式按委托代理费适用规定[24]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参照原则[25] 审议程序 - 拟披露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豁免情况 - 部分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义务[28] 交易所认定 - 深交所可认定公司与相关方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履行审议程序[29] 香港联交所规则 - 香港联交所非完全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期限通常不超三年[25] - 公司需按香港联交所规则对不同类别关连交易履行相应程序[31]
大族数控(301200)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