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与审议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担保总额限制与审议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特殊担保审议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大额担保审议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7]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关联方担保审议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7] 董事会审批要求 -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为,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还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董事同意[7]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公告[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须在指定报刊披露,内容含相关决议及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15]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15] 责任追究 - 董事等人员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致公司受损应担责[17] 核查与整改 - 董事会定期核查公司担保行为,违规应及时披露并改正[19] 减损追责 - 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减损追责[19] 反担保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21]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21] 制度时间 - 制度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相关制度[22]
三全食品(00221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