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规定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11]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参照原则[12] 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8] 特殊交易审议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0] 其他交易规则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24]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为计算标准,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5]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2]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28] - 公司与关联人特定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公开招标等[23] 会议表决规则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27]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8]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公司应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多种情形股东应回避表决[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30] -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抵触时,以后者为准[30] -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三全食品(00221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