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6]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等通过并履行披露义务,置换时间距到账不超六个月[13]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保本、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原则上投资商业银行产品[13] 协议签订与专户数量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7]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0]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资金使用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全面核查[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18]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15] 用途变更与地点改变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1]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3] 投资产品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4] 鉴证报告相关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保证并提出鉴证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6]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7]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27]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三全食品(00221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