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新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会计政策变更 - 2025年4月18日会议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2] - 变更后按暂行规定及解释第18号执行,未变更部分按原规定执行[4] 政策依据 -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暂行规定,2024年1月1日施行[2] -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解释第18号,印发日施行,可提前执行[3] 执行影响 - 执行暂行规定及解释第18号未对2024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7] 其他规定 - 编制资产负债表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5] - 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有模式选择规定[6] -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按或有事项规定处理[7] 决策情况 - 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