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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688516) -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奥特维奥特维(SH:688516)2025-04-21 21:44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可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自行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交所备案,会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12] 时间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会议变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取消会议或取消提案,变更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13]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1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19]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1] 董事当选 - 董事候选人获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为中选董事候选人[22]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23]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3] 表决结果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3] 有效表决权 - 因违反规定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23]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4]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5]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决议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2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27] 信息披露 - 法院对相关事项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8] 公告定义 - 本规则所称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上交所网站公布信息[30] 术语含义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0] 规则解释 -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0]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