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300566) - 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委员会 - 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4]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工作计划和报告[8]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8] -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25] 审计部 - 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6]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执行情况和发现的问题[1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工作报告[10] - 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0]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 在重要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6][17] -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19] - 在业绩快报披露前审计[20] 其他 -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其形成决议[22][23]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至少每两年要求其对财务报告相关内控有效性出具一次鉴证报告[23]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董事会、监事会需做专项说明[23]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如有)[24] - 对认真负责的内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人员给予处分[26][27]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30][31] - 制度于2025年4月21日由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