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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300596)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
利安隆利安隆(SZ:300596)2025-04-21 21:45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4]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存储由投融资部办理[4] 募集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7]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9]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30%[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并公告[11]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并履行披露义务[8]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超计划资金3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监督与披露 -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7] - 董事会需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17]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募集资金情况[18] - 公司面临产品重大风险时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风控措施[12] - 公司应按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 违规处理与办法生效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8]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20]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