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协议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与投资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置换,通过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1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4][15]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借款累计不超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15]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借款,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17]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低于1000万可免程序[18] 项目变更与核查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原因及意见[20]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1][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公告[23] 资金鉴证与调查 - 年度审计时,聘请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并披露[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募集资金情况[23] 报告披露 - 保荐机构或顾问出具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5]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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