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2] 披露时间要求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7] - 公司变更指定报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6]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审计与审议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5] 临时报告披露情形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临时报告[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情况变化需披露[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8]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19]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19]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19] 业绩预告情形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1] - 扣除相关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孰低者为负值需预告[21] - 公司预计年度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1个月内预告[21] - 公司预计半年度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15日内预告[21]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5] - 持股5%以上股东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信息披露[27]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并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允许其陈述意见[29] 信息披露管理与监督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29] 信息披露工作部门与流程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披露的牵头部门[31]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拟订决议公告直接披露[31]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等编制草案,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1] - 重大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31] -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24] -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29] 信息保存期限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相关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9]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10年[40] -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41] 及时性定义 -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4]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35] 财务报告审计与说明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9] -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时,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37] 子公司信息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38] 信息保密与违规处理 - 公司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41] - 相关责任人违规,董事会将视情节处罚,严重时提请追究法律责任[42]
动力源(60040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