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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300075)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
数字政通数字政通(SZ:300075)2025-04-22 20:34

公司股本 - 公司于2010年4月2日获批首次发行1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2011年4月2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621,130,158元[7] - 向发起人发行4200万股,占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14] - 吴强华以净资产认购1,837.789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3.7569%[14] - 许欣以净资产认购420.3822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0.0091%[14] - 首次公开发行股数14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56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15] -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621,130,15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5] 股份限制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16] - 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23]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3] 股东权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9] -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29]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方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应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33]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多种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40]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7]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4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53]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5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5] - 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65]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67] -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3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会提示性公告[68]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83]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交易权限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多方面标准[85][86] -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88]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获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88] - 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一年内累计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70%的银行贷款[8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0]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91] - 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3日通知全体董事[91]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通过,对外担保还需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91]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1][11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2]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3] - 公司每年按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113][114] - 公司现金分红每年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114] -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或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不进行现金分红[114]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达80%;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比例最低达40%[115] - 分红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16]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15天通知[12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8]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4]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