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3] - 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资助[6] 审批程序 - 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5] - 特定情形资助事项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资助控股子公司持股超50%可免上述规定[5] 其他规定 - 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对参控股公司资助[6] - 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8] - 约定期限届满拟继续资助视同新行为,重新报批[8] 披露与责任 - 资助事项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多项内容[10]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追究人员责任,严重者移交司法[15] 制度相关 - 制度依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1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