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688150)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协议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4]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1]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6] - 每12个月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债或补流不超30%[25] 公告事项 - 置换自筹资金等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17][21] - 开立或注销账户等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16] 资金使用审议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且超10%需股东会审议[2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27]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0] - 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31] 报告与台账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30][31] - 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设台账[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