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纳 达(002136) - 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 00778 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 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军、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2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