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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300239) -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东宝生物东宝生物(SZ:300239)2025-04-23 20:28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董事会有权实施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除担保、财务资助)、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14] - 股东会应审议与关联人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担保)的关联交易[14] - 董事长有权决策并实施特定范围之外的关联交易[14]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属关联人[6]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10] - 公司不得用垫付费用等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0] 关联交易程序 - “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并履行内部批准程序[12]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标的相关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并履行程序[12] - 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在提交董事会前获独立董事事前认可[15]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3][9] - 关联交易价格应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标准[9] 审议与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决议有通过条件[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权不计入基数[19] 披露要求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5]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5] - 与关联人签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5]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等多方面内容[27]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比达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29] - 关联交易未达标准但深交所认为必要,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29] - 公司应在特定时点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9] - 披露临时报告后需持续披露进展情况[30] - 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执行中,协议条款变化按规定披露并履行程序[31] 其他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3] -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3] -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等约束,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等为准[35] - 本制度由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制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