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与股本 - 2012年3月27日公司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4000万股[1] - 2015年3月20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5716.4634万股[2] - 公司注册资本为787,999,301元[3]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2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11] - 公司股份总数为787,999,301股,普通股787,999,301股,其他类别股0股[12] 股东持股 - 徐咸大持股5,117,798股,持股比例4.2648%[10] - 徐团华持股70,792,734股,持股比例58.9939%[10] - 徐庆芳持股26,776,409股,持股比例22.3137%[10] - 广东达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800,000股,持股比例4.0000%[10]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600,000股,持股比例3.0000%[10] - 上海衡平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600,000股,持股比例3.0000%[10] 股份限制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2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0]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适用相关规定[25]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或自己名义诉讼[27]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29] 公司收购条件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是公司收购股份的条件之一[17]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是公司收购股份的条件之一[17]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5]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5][3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36]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7]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7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83]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83]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期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经全体董事同意可免于执行[84]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85] 监事会相关 -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09]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半数监事通过[110]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14]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4]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5]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15] -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117] -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8] 其他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32]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均需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32][133] - 债权人自接到合并、减资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3] - 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除外[13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7] - 修改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7]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139]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39] - 控股股东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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