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协议与账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4] - 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5] 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孰低原则),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9]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4]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4] 项目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2] 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1]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审核与检查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办法生效与修订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有权制定修订案[27]
民生健康(30150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