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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稿)
大连电瓷大连电瓷(SZ:002606)2025-04-24 18:5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定义 -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为控股股东[2] - 不直接持股或持股未达控股股东比例,但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实际控制人[2] 权利与义务 - 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4] -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 -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5] 公司独立性维护 - 应维护公司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8] - 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影响人事任免[11] -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影响财务独立[12] 股份交易规定 - 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减达公司股份总数1%时,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19] - 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18] 其他规定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2] - 转让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调查受让人情况[19] - 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规范[21] - 对重大信息应保密,及时通知公司披露[22] - 应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35] 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执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