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水电(600025) -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审批 - 对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4%以上等六种情况之一,提交董事会审议[6] - 对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等六种情况之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7] - 股东会对投资事项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超总资产30%,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0] 其他规定 - 未达提交股东会标准的交易,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可聘请事务所审计或评估[9] -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分期缴足出资,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适用审批规定[9] - 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比例适用审批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10] - 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需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11] - 批准处置投资程序与权限和批准实施投资相同[12] 投资处置 - 投资项目终止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合同规定其他情况[13] - 公司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项目悖于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自身资金不足、其他必要情形[13] - 投资转让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13] - 处置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13] 办法说明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14]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14] - 办法未尽事宜或与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