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688636) -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原则与范围 -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拒绝强令担保[4] - 可对具有实际控制权子公司等担保,特殊情况经同意也可担保[6] 担保审查与限制 - 决定担保前需掌握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并分析披露[8] - 有八种情形之一或资料不充分不得担保[10]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审议[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审议[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担保需审议[14]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1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审议[15] 担保后续管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偿债或有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应披露[16] - 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指定人员保存管理担保合同[24] - 经办责任人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分析报告[24] - 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公告[25] 追偿程序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7]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应启动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8]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特定条件下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8] -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按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8] 子公司规定 - 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披露信息[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失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