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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68858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力合微力合微(SH:688589)2025-04-24 22:29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3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2名独立董事,至少1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3]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6] 会议相关安排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10] -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2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15] - 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会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16] -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独立性和专业性等[9] -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如审阅计划、督促实施等[11] -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督促内控缺陷整改[12] 其他规定 - 披露年报时应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及会议召开情况[19][20] - 成员有利害关系须回避,无法形成意见时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19]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讯表决,表决后签名确认[19] -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提供信息[19] - 委员及列席人员对未公开信息保密[19] - 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每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托[19] - 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19] - 会议记录及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至少10年[19] - 会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不得擅自泄露信息[19] - 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