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9]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况,需重新论证[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9] 资金补充与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9]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2]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3]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3]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3]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专户设置规则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3]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3]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变更募资用途及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通过[9]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7] 节余资金豁免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17]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1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20] 鉴证报告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需配合并承担费用[2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22] - 违反本制度致公司损失,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2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
天和防务(30039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