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30049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
高澜股份高澜股份(SZ:300499)2025-04-24 22:3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在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9]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证券交易所审查异议,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11]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超六年[12] 独立董事解职与补选 - 提前解除应披露理由和依据[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3][14][16]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7] - 行使部分职权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并披露[16]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1]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4]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22]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3]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7]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0]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30][31] -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3]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3]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3] - 履职配合,阻碍可报告相关部门[34] - 涉及披露信息及时办理,否则可直接申请[35][36]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9]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36] -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