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防雷(30041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批准[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批准[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批准[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批准[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批准[6] -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担保财产 - 公司只接受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和特定权利作为质押[8] - 公司不接受已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8] - 公司应加强反担保财产管理,定期核实财产状况和价值[10] 担保管理 - 担保合同到期时公司应全面清理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并终止担保关系[10] - 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应按规定处理或有事项[10] - 担保工作出现纠纷时公司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10] - 公司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并要求清偿[10] -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收集和归档对外担保相关文件资料[10] 违规处理 - 未经审批自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1]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并保密[12] - 公司财务中心应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12] 制度生效 -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