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600218)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柴动力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承义法字第 00087 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5年4月18日,与本次股东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5年4月25日,在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按 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 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