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审批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12]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2] -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2] 其他规定 - 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18] - 公司需披露截止披露日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22]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5] - 董事、总经理等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25] - 被担保人失当造成公司垫款,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其追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25] -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致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可罚款或处分,涉刑移送司法机关[25]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27] - 制度与法律等规定抵触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27]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8] - 制度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28]
博睿数据(688229) -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